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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业外收入

编辑:龙川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01-15

一、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,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、债务重组利得、政府补助、盘盈利得、捐赠利得等。

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(九)项所称其他收入,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(一)项至第(八)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,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、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、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、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、债务重组收入、补贴收入、违约金收入、汇兑收益等。

根据上述规定,企业收到供应商因未履行合同支付的违约金,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,应计入当年应税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,会计处理时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核算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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